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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魔法探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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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gic 法术
指据说可以动员非人力所能及的神秘外力以影响人间事物或自然事物的仪式或活动。法术与其他宗教现象不同,宗教著眼于人与灵界诸力的直接关系,而法术则强调技巧。法国宗教社会学家涂尔干(Emile Durkheim)认为宗教职业者的对象是信众,而法师的对象则是嘱托人。根据现代人类学家的分类,法术是通过机械或行动去动用外力以影响他人;而巫术则是靠巫术固有条件去达到同样目的。用以伤害他人的法术称为妖术。这种区分不一定适用于一切社会,但对于分析问题十分有用。占卜也不同于法术,占卜不是要影响事物,而是要了解事物。世界几大宗教并不重视法术,而往往认为它是离经叛道的迷信。

人们认为法术有三大要素,即:咒语、仪式与法术家的状态。特罗布里恩群岛(Trobriand Islands)上的居民重视咒语,认为洁净的语言可以保证法术奏效。纽西兰的毛利族人认为,法术念错咒语会使自己丧生。但是许多民族并不重视咒语,允许法师随意编造。法术使用物品的现象较之使用咒语更为普遍。这种物品通常为药,实际上是毒药。这种物品有时并不说明法术的实际效果,仅仅是一种象徵。例如法师毁坏某人的头发或指甲等物或某人曾接触的物品,用以诅咒那人。古代欧洲人相信,换君主的衣服可以治疗淋巴腺结核。行法术需有一定的仪式。这种仪式可以是象徵性的,如求雨时洒水于地;咒人时捣毁他的蜡像等。法师的状态是法术的第三要素。法术和法师都有许多禁忌。有时法师必须忌口或节制性欲。也有些民族认为,行法术时的法师会沾污他人。法术既有实用功能,也有表意功能。行法术的人都相信法术有实用价值,它可以作用于自然界或他人,从而达到行法术者的预期目的。但法术无疑也有表意或象徵意义。法术之所以可称为一种宗教内容,原因就在于此。

有关法术的文献甚多。最早的是犹太教和基督教学者的著作,他们在宣传其宗教时提到法术,以法术为异教遗迹或异端。 19 世纪末人类学家开始研究法术问题,意在探讨法术在人类宗教中的地位。在这方面起带头作用的人类学家泰勒(Edward Burnett Tylor) 1871 年在《原始文化》一书中指出,法术是“伪科学”,“野蛮人”认为其中手段与效验有直接因果关系。弗雷泽(James Frazer)在 1890 年出版的《金枝》(The Golden Bough)一书中进一步改进泰勒的观点。他认为法术和宗教都是人类思想发展史上的不同阶段。到了最后阶段,人们先是藉著炼金术,后是通过科学,发现自然法则,此时即认为宗教和法术都是迷信。这两位作者和他们的弟子马莱特(R. Ranulph Marett)等人认为,法术本质上属于个人理智即宇宙观的范畴。另一派人类学家则认为,问题主要在于法术的社会功能。这批作者中,最早露头角的是法国的莫斯(Marcel Mauss)和涂尔干。涂尔干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The Elementary Forms of the Religious Life)一书中指出,法术仪式既然是由法师为嘱托者个人利益而操纵神圣对象,从而缺乏宗教仪式所具有团结人群的意义。泰勒和弗雷泽的观点归根到底属于心理学范畴,因为他们著眼于个人思想方法。他们主要是追随斯宾塞和冯特(Wilhelm Wundt)这样一些注意心理研究的思想家。他们的后继者也是从心理学角度观察法术和宗教起源。

 

※ sorcery 法道

出于善意或恶意操纵自然力的举动。一些著述家把法道区别于巫术(witchcraft,参阅该条),他们指出:法道只要有一定技巧者都能实行,使用符咒、咒语、药物等物;巫术则据说源出于天生的神秘力量,其手段是无形的。法道也可以起防盗等护佑作用。行法道的人称为术士。

 

※ witchcraft 巫术

人类为反社会及罪恶的目的而运用声称的超自然力量(所谓的黑魔术)。持有这种力量的女性可以称为巫婆或女巫,如果是男性,则称之为男巫、巫师或术士。在现代科技发展的文化中,仍然残存著对巫术的信仰,而在最不开化的社会里,这种信仰仍旧是一种强有力的因素。

在古希腊,早在荷马就提到巫术。古典时期最著名的女巫是传说中的美狄亚。罗马诗人贺拉斯在《讽刺诗集》(Satires)中有一段精细地描述了两个女巫在埃斯基里(Esquiline)公墓的施巫过程。《圣经》里包含一些关于巫术的资料,最显著的例子就是国王扫罗前去求教所谓的隐多珥(Endor)女巫(《撒母耳记上》第 28 章)。早期的教父普遍认为任何所谓的巫术都是一种幻想和骗人的东西;一个信仰坚定的基督教徒使用耶稣的名字可以抵挡前来袭扰的巫术。根据这种看法,在教会法规中就有明文规定,坚决不准施行巫术。要求教士在布道时必须宣传巫术是虚妄的,因为只有上帝有力量;而且事实根据与幻想或梦想之间有著显然的区别。

但是,在此后的几世纪里,对巫术的信仰扩大了,也许正是宣传反对巫术的说教促成的,单纯的老百姓本来没有听说过有这种可能性,而牧师的讲道却将此种观念灌输给他们。自从二神论的异端兴起,认为与上帝匹敌的魔鬼具有真实的力量,撒旦与上帝对峙的关联即被强调。一旦有巫术被认为令人著魔、倾向异端或否定上帝,异端裁判所就要出来问罪了。从中世纪后期至 18 世纪初期,整个欧洲强烈地反对巫术,以《圣经》中的训诫“行巫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出埃及记》第 22章第 18 节),为根据,到处进行“审判”和处决。许多公开责难这些措施的人指出所谓灵验的根源乃是一些心理因素,他们本身也被钉在火刑架上烧死。关于巫术审判的牺牲者的人数有从数十万到数百万种种不同的估计。英国移民把巫术信仰带到了美洲殖民地。 1692 年,在麻萨诸塞的塞伦(Salem),由于一群十几岁小女孩的告发,经过长时间巫术审讯之后,有 30 多人被定为使用巫术罪,其中几个人经过严刑拷打。进入 20 世纪之后,欧洲和美洲陆续听到一些零散的对巫术的控诉。

在不开化的社会里,信仰巫术几乎是普遍的。在某些民族中间,一些人会公开宣称她们是女巫,明目张胆地进行恐吓;更常见的情况是:个人无由了解巫术,巫术只能作为悄悄谈论的话题。在 19 和 20 世纪,这种全世界普遍的现象成为广泛的人类学研究的主题。

 

※ 以上三词条取自《简明大英百科全书》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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